申请人:陕西鑫宏宇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萃企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8034号“XIN HONG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4255号“欣宏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应有的识别性,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XIN HONG YU”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IN HONG YU”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欣宏宇”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