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0732号“ULIVO 喜优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引证第9506898号“喜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67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79503号“优品鲜苑 SUPERIOR·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6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48728号“ILTRADIZION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喜优味”与引证商标一“喜优”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引证商标三、五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