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03119号“云创医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创医谷 65603119

阅读:98501 2023-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白云美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3119号“云创医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0122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5722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24650号“云创谷…

  申请人:广州白云美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3119号“云创医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0122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5722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24650号“云创谷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58310号“云创智谷”(35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36918号“云创智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528312号“云创谷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97751号“云创蝶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358310号“云创智谷”(36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545014号“云创智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336917号“云创智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697757号“云创蝶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36173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704387号“云创蝶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8920269号“云创镓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7504773号“云创谷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704522号“云创蝶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7436340号“云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6类、第39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先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车库出租、停车场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医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会议室出租、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美容院、医疗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一、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6类、第39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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