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芯网络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7869号“鲁班用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88542号“鲁班用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8682号“鲁班神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32037号“鲁班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02412号“鲁班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