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河口市张家利达土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6762号“梅河土豆 meihetud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46236号商标、第16452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来源等产生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或显著识别汉字均为“梅河”,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梅河土豆 meihetudou”使用在“油炸土豆片;土豆片;低脂炸土豆片;膨化土豆片;土豆条;低脂土豆片;油炸土豆”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土豆煎饼;炸土豆饼;以土豆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