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致圣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5060号“易奇 YIQI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438725号商标、第6671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热气医疗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奇易视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