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长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4981号“金仕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2471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64382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现为“金属丝网”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