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0855号“黄龙山高山冷凉蔬菜 HUANGLONGSHANGAOSHANLENGLIANGSHU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8254号商标、第29710064号商标、第13198050号商标、第27327091号商标、第32840512号商标、第12030186号商标、第9149888号商标、第12968401号商标、第22018215号商标、第15574912号商标、第13834944号商标、第14636801号商标、第19689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黄龙县高山菜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报道、相关文件、包装盒、示范基地资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氡源及图”、引证商标五“JOINNON及图”、引证商标六“大秦华盛 DA QIN HUA SHENG及图”、引证商标十“梵家山FAN JIA SHAN及图”、引证商标十一“王圪堵及图”、引证商标十三“三河站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十、十一、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九、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黄龙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龙山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二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九、十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黄龙山高山冷凉蔬菜 HUANGLONGSHANGAOSHANLENGLIANGSHUCAI及图”使用在“树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