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市新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0025号“辣亿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辣亿爽”使用在其指定的“肉”等商品上,其文字释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