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33638号“创奇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创奇艺及图 31033638

阅读:24265 2020-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展奇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展奇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033638号“创奇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展奇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展奇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033638号“创奇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奇艺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垫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2064号“爱奇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线;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0235165号“爱奇艺 IQIYI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等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33638号“创奇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033638号“创奇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创奇艺及图 310336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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