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臻顺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0992号“ZSH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的“ZS”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SHV”,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V型调节球阀”的简称,为节球阀的种类。使用在“金属水管阀”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商品特点的描述,因此,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之情形。虽然申请人称“ZS”来源于其字号,但申请人作为阀门商品的相关企业,应对“ZSHV”有所知晓。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螺母”等商品上,尚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