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辉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0463号“国金糖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国金糖果”中的“国金”含义为“国家的黄金时代”,“糖果”是一种食品,寓意甜蜜、开心、幸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4494号“国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087号“金国 G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29239号“金国 G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国金糖果”构成,其中文字“国”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鉴于汉语也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方式,故相关公众易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认读为“国金”。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国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国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汽车底盘、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