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阳乐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9482号“大戏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服务内容。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戏苑”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