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07849号“云筑茶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筑茶研 65907849

阅读:136533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致诚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7849号“云筑茶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8697号“云筑”商标、第46672344号“云筑商城”商标、第46669350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诚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7849号“云筑茶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8697号“云筑”商标、第46672344号“云筑商城”商标、第46669350号“云筑网”商标、第55089228号“云筑”商标、第59968534号“云筑计划”商标、第33610459号“研筑”商标、第14797082号“筑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美团、微信小程序截图、门店图、产品及外包装图、工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筑茶研”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云筑”、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云筑”、引证商标六文字“研筑”、引证商标七文字“筑妍”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5907849号“云筑茶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筑茶研 659078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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