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伯温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9893号“伯温烧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伯温”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64455号“伯温烧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26244号“伯温烧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61836号“伯温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其他含“烧饼”的在先商标注册列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烧饼”,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煎饼、大饼、烙饼、肉馅饼、葱油饼、烧麦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