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达屋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4314号“百达星系 BETTER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达星系 BETTERWOOD”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尚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