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和德宇航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4859号“和德宇航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49662号“HEADS APP”商标、第40170926号“HEADING DATE INTELLIGENCE”商标、第58803273号“HEADNET”商标、第5946321号“和德及图”商标、第57205481号“和德宠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十分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部分驳回,请等待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之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星收发器、卫星导航装置、天线、船用导航设备、无线电接收机和发射机、卫星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星收发器、卫星导航装置、天线、船用导航设备、无线电接收机和发射机、卫星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