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连云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5442号《关于第52141235号“PRI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本案唯一有效的第14439302号“NEW PRINCE”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9122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9122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000号“PRIN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第14439302号“NEW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1113号“NEW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四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