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意德时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意德时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115651号“SBYSAND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BYSANDRO”,指定使用于第25类“针织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1455号、第827287H号“SAND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式、女式和儿童外套和内衣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SBYSANDRO”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SANDRO”,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 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15651号“SBYSAND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