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91248号“ROT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ROTM及图 31391248

阅读:169727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 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91248号“ROT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

  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391248号“ROT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T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07028号、第1141206号“M及图”、在先注册第1248400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91248号“ROT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391248号“ROT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ROTM及图 313912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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