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77261号“星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星凤祥 31977261

阅读:104928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爱珍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爱珍(原名称:赵春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77261号“星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爱珍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爱珍(原名称:赵春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77261号“星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1338086号“凤祥”、在先注册的第15656409号“老凤祥 SINCE 1848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星凤祥”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性部分“凤祥”,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星凤祥”与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77261号“星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977261号“星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星凤祥 319772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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