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复兴书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1061号“复兴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0620号“环兴 复兴药业 FUXING PHARMACEUTICAL COMPANY及图”商标(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虽然引证商标为颜色商标,但申请商标仍未能产生与之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