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5992号“大星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3218号商标、第20908652号商标、第26218818号商标、第47405869号商标、第52388654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343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