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正丰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8990号“正丰鱼 ZHENG FENG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8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证书;申请商标企业宣传图片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