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仟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7549号“仟坤集团QIAN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7147号商标、第9299651号商标、第129471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的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官网;申请人所获的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的新闻报道;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情况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的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