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微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8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59674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