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慧声汽车音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9714号“GOLDEN ACOU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1468号商标、第8120147号商标、第21155868号商标、第30974083号商标、第47163940号商标、第53590326号商标、第53592994号商标、第200637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coustics;ears等单词的百度翻译截图;驳回复审决定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至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