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埃米尔•法拉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繁昌县高峰商行
异议人埃米尔•法拉吉对被异议人繁昌县高峰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06762号“MUGGI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UGGINO”,指定使用于第21类“饮用器皿”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澳大利亚注册证、产品图片、国外媒体报道、网络媒体报道、国外社交网站公开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饮用器皿”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MUGGINO”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06762号“MUGGIN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