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边国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06893号“长白山岩板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9317号商标、第13269991号商标、第8656501号商标 、第25483476号商标、第60301162号商标、第15690534号商标、第15691328号商标、第1630789号商标、第4219817号商标、第20687586号商标、第182216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白山百度百科搜索截图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