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59084号“欧弘诺 OU HONG N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欧弘诺 OU HONG NUO 31959084

阅读:186061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豪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豪格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959084号“欧弘诺 OU HONG N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豪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豪格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959084号“欧弘诺 OU HONG N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弘诺 OU HONG N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02692号、第13447717号“欧神诺”、第16231682号“欧神诺石砖”、第19590997号“欧神诺在线 瓷砖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OCEAN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欧神诺 OCEANO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59084号“欧弘诺 OU HONG N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959084号“欧弘诺 OU HONG N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欧弘诺 OU HONG NUO 319590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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