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71218号“己爱妻 YIAIQI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己爱妻 YIAIQIY 30371218

阅读:29629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克威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克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371218号“己爱妻 YIAIQ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克威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克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371218号“己爱妻 YIAIQ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己爱妻 YIAIQIY”,指定使用于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4634号、第7321006号、第10082055号“爱妻”、第1511477号、第26339723号、第7431633号、第18972607号“爱妻AIC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71218号“己爱妻 YIAIQIY”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炊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371218号“己爱妻 YIAIQI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己爱妻 YIAIQIY 303712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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