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县山中宝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1841号“五只松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6011号商标、第27610680号商标、第10539236号商标、第13473840号商标、第13473841号商标、第19820839号商标、第21164376号商标、第25519415号商标、第48947938号商标、第49983110号商标、第55975193号商标、第64466175号商标、第64467304号商标、第645961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