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詹姆斯普迪父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8154号“PURD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2791号“PU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7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59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绘画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所作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画材料”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涂颜料用敷抹器、涂颜料用滚子”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画材料”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