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华云英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6603号“华云极课HUAYUNJ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63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设计细节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商业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