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弗瑞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3456号“BEZ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2252号“贝佐斯 BEZOS”商标、第29782333号“BEZO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