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泰马斯梅克林旅游奥特莱斯商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1367号“MAASMECHELEN VILL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的名义已经变更为唯泰马斯梅克林旅游奥特莱斯商业股份公司(外文名义:VR MAASMECHELEN TOURIST OUTLETS),地址已经变更为比利时马斯梅克林3630泽托拉恩100号(外文名义:ZETELLAAN(E)100,3630 MAASMECHELEN,BELGIUM)。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2057号“MAASMECHELEN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