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想成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1170号“3C4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3C4G”属于臆造词汇,且设计新颖、独特。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3C4G”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产品标注码,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