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涟源市祥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1531号“祥睿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9079号商标、第34605733号商标、第20393470号商标、第14287601号商标、第47919423号商标、第15084239号商标、第16358799号商标、第23699606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