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00267号“模估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模估估 60100267

阅读:115553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富由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北辰渔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60100267号“模估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

  申请人:上海富由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北辰渔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60100267号“模估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明知的,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0年2月-2021年9月的公众号相关文章及链接;

  2、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相关文章标题及链接网址。证据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申请人对“模估估”系列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其中部分证书未显示商标,且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在首次发表日期显示未发表字样。故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0100267号“模估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模估估 601002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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