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9001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890010

阅读:174240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890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890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服务合同和发票;3、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替他人订阅报纸”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089001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08900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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