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84884号“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及图 10884884

阅读:67310 2023-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84884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62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84884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62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故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持续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及发票;2、客户回单、出库单及对账单;3、宣传截图;4、相关案件决定书;5、被申请人培训照片;6、加盟店店内出售他人品牌商品图片及商品信息;7、国内外销售协议及票据;8、被申请人核心专利证书;9、被申请人所获荣誉;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请人于2012年0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3、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4、8、9、10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6既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服务。综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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