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山茶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6296号“贵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74470号“贵”商标、第58068397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