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再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6358号“永恒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7349号“眞永恒 TRUE FOREVER及图”商标、第22107004号“永恒定制网 WWW.FOREVERCUSTOMMADE.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不再与其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44557483号“永恒大鸡排及图”商标、第47097717号“LOVE 永恒及图”商标、第60529091号“永恒禽业 YONGHENGQINYE及图”商标、第63302088号“永恒劳动教育云”商标、第65176390号“永恒酒掌柜 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在先商标的申请,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至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类似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永恒联盟”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永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