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民佳佳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68937号“宗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6068号决定,于2022年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豆浆;豆粉;豆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豆浆;豆粉;豆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复审商标主要由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四季本香(深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使用,复审商标一直在豆浆、豆粉、豆汁等商品上进行了积极的、持续的使用。被申请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授权书及企业资质;2、销售证据;3、实际使用证据;4、宣传证据;5、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于2012年5月2日作出的异议裁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豆粉、盒饭、玉米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017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盒饭、玉米浆、龟苓膏、面粉制品、年糕商品上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9月27日第1809期《商标公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本案中被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豆浆、豆粉、豆汁商品上的注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豆浆、豆粉、豆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四季本香(深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许可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止,且被许可人四季本香(深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豆制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2为指定期间内四季本香(深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豆制品类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3显示2020年四季本香(深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检验机构对其“宗府”品牌的豆浆粉、熟黄豆商品进行检测并有相关检测报告。证据4中2020年5月15日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宗府推出豆制品生鲜系列及营养豆浆早餐套餐系列商品。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宣传片、宣传单等证据可以印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豆浆粉、豆浆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豆浆粉、豆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粉、豆汁复审商品与豆浆粉、豆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豆浆、豆粉、豆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浆、豆粉、豆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