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美亚环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2057号“意美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31号“IMPERIAL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98154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4377号“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54992号“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740121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423126号“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网站宣传截图、在先商标列表、认证证书、所获荣誉、宣传图片、发票、购销合同、收据、纳税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在“耐火材料;石膏板;涂料(土砂石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在一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膏板”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期《撤销公告》上。现引证商标五在“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贴面板;木板条;建筑用厚木板;纤维板;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意美皇冠”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汉字“皇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胶合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建筑用塑料板;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彩釉砖、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美亚”标识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