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芈尚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6596号“MY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071号“M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48422号“木研阁MUY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7日第182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4245号“美源雅居MY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6日第182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近似。(见第1491/1503期《商标公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2516号“沐源澄M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在“工作台”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