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58370号“GHN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HNTI 37158370

阅读:67527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韩派红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7158370号“GHN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9342号“CHN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849950…

  申请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韩派红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7158370号“GHN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9342号“CHN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849950号“CHNT”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193413号“CHINT”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193415号“CHNT”商标(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CHNT”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明显,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简介及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许可授权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参加展会资料;相关检索页面、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相关决定或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盘、电缆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GHNT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CHNT”、“CHINT”在字母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配电盘、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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