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21546号“悦汇坊 YOWE F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悦汇坊 YOWE FONG 51921546

阅读:111239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冕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1921546号“悦汇坊 YOWE F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1336630号“悦荟”商标(…

  申请人:博冕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1921546号“悦汇坊 YOWE F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1336630号“悦荟”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1324707号“悦荟”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0201239号“悦荟mosaic”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控股公司收购悦荟资产的报道;申请人及其投资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信息;商城图片、宣传单、名片、日历等;微信公众号、信息介绍、百度搜索页面;微博、小红书等软件的评价页面;广告宣传合同及账单、媒体报道;相关决定或裁定;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悦汇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悦荟”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险承保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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