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43849号“金晖杨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晖杨广 61443849

阅读:121293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曲靖宇航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曲靖市金晖杨广面粉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61443849号“金晖杨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472953号“今晖杨广”商标、第42472521号“今辉…

  申请人:曲靖宇航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曲靖市金晖杨广面粉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61443849号“金晖杨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472953号“今晖杨广”商标、第42472521号“今辉扬广”商标、第42476713号“今辉杨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

  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面条;挂面;饺子;馒头;糕点;谷类制品;带调料的拉面;速食面;调味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调味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味料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面条、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除调味料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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