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5033号“LIGHT/Y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452179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49417号“LIGHT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测量装置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电子芯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魔幻飞跃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尚无转让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密度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比重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密度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8日